電力公司區營業處電腦骨幹網路建置規範(草案)
十一、保固及服務
11.1 本案於完成驗收次日起,得標廠商,應提供二年之服務熱線、及免費保固服務。保固期間,得標廠商,應於接到故障通知後8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並於24小時內完成。 11.2得標廠商,提供原廠授權、或在台分公司之連帶保固証明書。 11.3得標廠商應聲明並擔保,無論於公元2000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其所提供之產品及/或其任何升級、修正、改良,均係「符合公元二千年」,且均能合於本約、或相關文件所定之效能。產品「符合公元二千年」之定義為,產品在第二十世紀、二十一世紀及兩者之間,能夠正確的處理、提供及接受日期資料,不會發生或引起任何邏輯或數學上的不一致、處理錯誤、喪失作用或效能、或其他失敗。而此所稱之產品,係指本約得標廠商,本身之系統產品、及第三者,所供應給得標廠商之物品及勞務,並納入於產品之內者而言。同時,此類產品能夠,正確的處理閏年資料。 11.4保固期間,若得標廠商之產品,被發現違反上述之聲明及擔保時,得標廠商於收到本處之通知後,應以自己費用,立即派員解決問題,使產品回復符合本約、或相關文件所定之效能。本處因得標廠商,違反前述聲明及擔保,而受有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負有責任) 時,得標廠商應依合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十二、付款方式:
完成驗收後,一次付款。
十三、罰則
13.1得標廠商,未能於工期內完工,每逾期壹天,應另計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惟工程進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本處之原因者,而致逾期,得標廠商可以書面敘明原因,經本處查明認可後,得延期完工。 13.2保固期間,本系統無法正常運轉時,廠商須於上班時間,接到通知後8小時以內,派技術人員到達現場處理。如未做適當處理,則以逾期處理,每逾期壹天 (未達24小時,仍以壹天計算),本處得扣除工程保固金,新台幣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