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二、建置地點:
三、既有設備環境
四、建置範圍:
五、設備規範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2.10
  5.3
六、施工說明
七、建置工期
八、教育訓練
九、系統測試
十、驗收
十一、保固及服務
十二、付款方式
十三、罰則
十四、附件
  附件二
  附件三

電力公司區營業處電腦骨幹網路建置規範(草案)

十一、保固及服務

11.1 本案於完成驗收次日起,得標廠商,應提供二年之服務熱線、及免費保固服務。保固期間,得標廠商,應於接到故障通知後8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並於24小時內完成。
11.2得標廠商,提供原廠授權、或在台分公司之連帶保固証明書。
11.3得標廠商應聲明並擔保,無論於公元2000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其所提供之產品及/或其任何升級、修正、改良,均係「符合公元二千年」,且均能合於本約、或相關文件所定之效能。產品「符合公元二千年」之定義為,產品在第二十世紀、二十一世紀及兩者之間,能夠正確的處理、提供及接受日期資料,不會發生或引起任何邏輯或數學上的不一致、處理錯誤、喪失作用或效能、或其他失敗。而此所稱之產品,係指本約得標廠商,本身之系統產品、及第三者,所供應給得標廠商之物品及勞務,並納入於產品之內者而言。同時,此類產品能夠,正確的處理閏年資料。
11.4保固期間,若得標廠商之產品,被發現違反上述之聲明及擔保時,得標廠商於收到本處之通知後,應以自己費用,立即派員解決問題,使產品回復符合本約、或相關文件所定之效能。本處因得標廠商,違反前述聲明及擔保,而受有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負有責任) 時,得標廠商應依合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十二、付款方式:

完成驗收後,一次付款。

十三、罰則

13.1得標廠商,未能於工期內完工,每逾期壹天,應另計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惟工程進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本處之原因者,而致逾期,得標廠商可以書面敘明原因,經本處查明認可後,得延期完工。
13.2保固期間,本系統無法正常運轉時,廠商須於上班時間,接到通知後8小時以內,派技術人員到達現場處理。如未做適當處理,則以逾期處理,每逾期壹天 (未達24小時,仍以壹天計算),本處得扣除工程保固金,新台幣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