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纜工程:
( a).光纖佈放
i ).得標廠商,應依工程進度、所需人力、工具與裝備、施工法等,按圖確實施工。
ii ).佈放時,最大牽引速度,以每分鐘15公尺為限。
iii ).佈放時之最小允許彎曲半經,應保持至少為纜線外徑之20倍以上,按只是靜止放置,容許彎曲半徑,為纜線外徑10倍以上。
iv ).佈放後,應保留約10公尺長度,於19"機架內,以備再接續或測試之用。
( b).佈放後接續前,應測試光纜各芯線之光訊損失,並作記錄。
( c).光纖連接線,以塑膠套環標示編號,以利辨識。
( d).光纖接續
i ).光纖接續過程中,應作每一接續點之光損失測試(OTDR),並作記錄備查。其接續點最大值,不得超過0.2dB。
ii).光纖在端點內部,應依規定,保留適當之餘長,作為將來測試、改接之用。
iii ).管道或接線箱內,自接頭管口之裸露光纜.必須用PE捲繞管包捲,PE捲繞管,必須伸入境口10 cm,以保護光纜,其捲繞管需依電信局之規定。
iv ).光纜作終端處理時,須以光纖被覆剝除器、光纖切割器。及光纖剪處理。
v).施工完畢,應負責清理現場,以為整潔。
雙絞線工程
( a ).得標廠商,應依工程進度、所需人力、工具與裝備、工法等接圖確實施工。
( b ).主配線架及分線架內纜線,需以壓接方式,不可採用金屬螺絲旋扭、或焊接方式接續芯線。
( c ).跳線架上,必須附有標籤,標示終端出口位置。
( d ).所有配線,自跳線架至終端出口,不得有任何接點,以確保訊號品質。
( e ).施工完成後.應測試各終端芯線之長度及阻抗值、衰減、串音,並作記錄。
( f ).終端插座(Outlet),均為8芯孔型(RJ-45 phone jack),其面板需標示用途及識別編號,並需以螺絲固定。
( g ).雙絞線與元件間裸露部份(即雙絞線外層PE被覆剝除點、與元件設備結合點之間距離),不能超過0.5 inch。
( h ). 得標廠商於完工後,須提供完整性之昇位圖、平面配置圖、測試報告
( i ). 得標廠商於完工後,須提供簡易維修工具、及測試器,方便管理人員之緊急修復。